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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待费超支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政雄  编辑:邓和明 2009-12-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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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们从审计角度,对各单位和各乡镇的招待费支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多数单位和乡镇的招待费开支数额较大,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支现象,且存在较多的管理漏洞。招待费开支过大、过滥,已成为影响政府廉政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一、招待费开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招待费超支现象严重。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2%的比例。但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单位当年公务费的2%的比例,少则3-5倍,多则10倍以上,特别是乡镇超支现象显得更为严重。

 

二是招待费管理存在漏洞。主要表现在:㈠发票附件不齐全。许多大笔的业务招待费仅以一张和几张大额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和说明。㈡开支事由不明确,容易给报帐人钻空子。招待费报销单据属税务定额发票,但由于此类发票索取比较容易,给一些单位或个人虚开票据,乱支滥报提供了便利。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个别单位的司机利用索取的招待费发票到单位或乡镇报销。一年虚报招待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

 

三是瞒天过海,账务处理不合格。一些单位和乡镇的财会人员,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是在节俭上下功夫,而是在账务上做手脚。将异地宴请的费用包括自己出差的吃喝玩乐费用隐匿在差旅费项目下报销,还有的将烟酒、食品以及礼品作为会议费、办公费或其他费用中开支。

 

四是烟酒、食品、礼品费用逐年增加。近几年来,各单位、各乡镇高档烟酒、食品、礼品费用开支越来越多。有的高档烟酒开支占单位业务招待费开支的50%以上,迎来送往的礼品开销也愈演愈烈。

 

二、招待费超支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单位和乡镇的领导普遍存在“不贪不占、吃喝无罪”的错误观念,认为“吃点”无所谓,殊不知公款吃喝,既浪费国家钱财,又违反财经纪律,更损害国家干部形象。

 

二是领导干部本身不能以身作则,助长吃喝之风蔓 延。各单位、各乡镇以联络感情、协调关系为由,经常宴请上级部门和权力部门领导。而有些部门领导又不能以身作则,有请必到,有喝必上高档烟酒,最终导致接待单位有恃无恐,助长吃喝之风蔓延,更有甚者“吃喝玩乐一条龙服务”,致使招待消费居高不下。

 

三是监督不到位,处理处罚不力。首先是各单位、各乡镇本身的理财监督小组名存实亡,监督不到位;其次是执法执纪部门处理处罚不力。国务院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面对较为普遍的吃喝歪风,难以擎起从严执法的大旗,各执法和监督部门缺乏有效配合,处理处罚不力,或根本就没有作任何处理处罚。

 

三、加强招待费管理的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思想上杜绝公款吃喝的歪风。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廉洁从政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此增强领导干部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恪尽职守,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财经法纪法规。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约束招待费开支。财政部门要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招待标准,实行定点接待,细化部门预算,单列公务招待费用,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对超出预算部分不得予以报帐。要落实公务招待登记制度。严格规定招待费的报销手续,来人来客招待必须要有派餐单,由办公室登记留存备查。要建立公务招待公开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对招待费开支情况应在政务公开栏中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执行招待费超标责任追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加大对虚报、滥报招待费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对典型事列予以暴光,彻底遏制招待费开支过高过滥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应加强和改进餐饮服务业定额发票的管理工作,对那些滥开、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应予严惩。

 

四是适当提高控制标准,区别对待特殊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指数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务费的2%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招待实际的要求,如果按此标准衡量,几乎所有单位都存在财经违纪违规现象,执法部门自身也处于执法违法的尴尬境地,一旦法不责众,处理处罚规定就显得形同虚设。因此,应在适当范围内提高控制标准。对于经济、外事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来说,招待费开支比例可适当高于那些职能简单、业务较少的单位,具体标准应由财政部门在浮动标准范围之内确定,但不能盲目放开。

 

(作者系县审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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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政雄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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