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利红 欧阳石成) 近日,记者从县就业服务中心了解到: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4号)以及《关于调整郴州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郴人社发[2010]6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县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两项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失业保险金提高到520元/月,而门诊医疗费标准也提高为26元/月,两项合计为546元/月,同时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7月1日以后,凡按原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刚失业人员,县就业服务中心将对其新旧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利红 欧阳石成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