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东松 李欣歆) 近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曾城、曾伟、曾洋,被我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7月,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县公安局提请报捕的犯罪嫌疑人胡兵兵涉嫌绑架一案时,经审查发现,2008年10月的一天,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人在嘉禾矿一网吧门口,以胡兵兵的摩托车是偷来的为由,强行将胡兵兵骑的摩托车抢走。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行为涉嫌抢劫犯罪,但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201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县检察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曾某甲、曾某乙于2010年4月1日被依法提起公诉,曾某丙于2010年5月28日被依法提起公诉。2010年7月7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曾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曾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东松 李欣歆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