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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失意群体”社会犯罪的几点思考

来源:嘉禾网 作者:罗永刚 编辑:邓和明 2011-03-14 1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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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失意群体”,简单的说,是指因经受某种打击、刺激或经受某种挫折后,精神上失去寄托、追求上失去希望、思想上失去信心,而无法纪支配意识的产生自残自杀、故意杀人或制造暴力恐怖事件报复社会、对抗政府,甚至策划组织群体性事件对抗政府的人群。2009年以来,我县共发生各类命案立案17起,其中涉及“失意群体”的命案共5起,占29.41%。分别是“2009.11.1”莲荷乡李冬英举刀杀夫案、“2010.2.21”普满乡张燕丽活埋亲子案、“2010.7.4”袁家镇彭让杏故意杀妻案、“2010.7.22”县城红太阳宾馆胡芳杀人碎尸案和“2010.10.3” 现役军人唐兰军故意伤害案等,就是“失意群体”报复社会的典型案例。在这里,笔者就这方面问题做一番浅显的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 “失意群体”的犯罪表现。

  (一)动机指向的发散性与不确定性。迹象表明,许多时候,“失意群体”容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利群体的剥夺,于是就会产生对获利群体的敌视或仇恨,甚至对社会和政府敌视或仇恨。这种敌视和仇恨既可能指向比自己强大的强势群体,也可能指向比自己弱小的弱势群体。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动机指向具有发散性和不确定性。如我县“2010.2.21”普满乡活埋亲子案中的张燕丽,因为无法忍受家庭的“重男轻女”观念,于是将一切导致的原因和责任归结到4个月大的无辜女孩,精神失常之下将其伤害后活埋。

  (二)实施犯罪的有预谋性。有迹象显示,“失意群体”制造的极端暴力事件,并不是一怒之下的普通犯罪行为,而是已经基本对生活、对法律绝望后,有预谋、有准备的报复性攻击。我县“2010.7.22”县城红太阳宾馆杀人碎尸案中的胡芳,在将起前男友杀害后,还很镇定到超市去买来菜刀和两个旅行箱子,将其尸体肢解装入旅行箱运出宾馆,搭乘出租车将尸体丢弃在郴州某小区废弃的房间里。还有“2009.11.1”莲荷乡李冬英举刀杀夫案中,李冬英将起丈夫杀害后,换下满身鲜血的衣服,安顿好6岁的儿子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及“2010.2.21”普满乡张燕丽活埋亲子案、“2010.7.4”袁家镇彭让杏故意杀妻案等,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报复性杀人。

  (三)罪犯年龄的明显阶段性。从年龄上看,除恋爱、婚姻、家庭类型的“失意群体”犯罪没有明显的年龄界限外,多数“失意群体”犯罪人员的年龄大都是40岁或者以上,而且男性人员居多。长沙“7.30”爆炸案中的刘赘衡、南平惨案中郑民生、永州枪杀法官案中的朱军,都在40岁以上。研究表明,40岁或者以上的中年男性,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心理压力大,加之体力充沛、思维成熟,对社会分配不均、官员腐败、司法不公等社会问题有深刻体会,一旦有外因作用,内因便迅速激起变化,埋下犯罪隐患。

  二、“失意群体”犯罪根源探析。

  追溯到“失意群体”的犯罪源头,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生活失意。如曾经幸福的家庭,因为某种天灾人祸,导致妻离子散;曾经那份稳定的工作,因为岗位竞争、公司裁员或自己工作上的某些失误,而失去上班机会,失去家庭经济来源;复退伍人员离开部队后、院校毕业生离开学校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因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部分农村失去土地,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和就业安置;因为拆迁、城市建设,部分居民曾经居住了一辈子甚至几辈子的房子,如今变成废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又没有条件购买新房子;或者由于自己家庭贫困、文化又低、在大城市找工作屡屡遭到歧视、遭到冷眼等等人群,加之生活压力的巨大,极容易产生绝望情绪。从我县2009年以来发生的涉及“失意群体”的5起命案来看,其共同点均出于在恋爱、婚姻、家庭上的失败,对生活失去信心、对未来失去希望后、对国家法律不再畏惧后的报复性杀人。

  (二)诉求难遂。当前,群众诉求的制度化渠道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对话制度、群众自治组织等,但由于机制不很健全,配套制度设计不很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差和相对独立性等原因,群众诉求特别“失意群体”难以如愿。利益受到了损害,却无法得到维权,甚至许多时候还受到了人格自尊的践踏,于是便采取非制度性的利益诉求行为,如静坐、示威、游行等,当内心的不满压抑太久,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极容易极端的过激行为, 一旦被某些势力利用,便上演了严重群体性事件。

  (三)心理失衡。当今社会,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收入的不均衡分配明显凸显,抛开沿海与内地差距不说,就是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县城内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差异就不言而喻,致使许多人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不平衡;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岗位相对有限、失业人口比例与日剧增,在就业面前,许多人显得束手无策,对未来显得渺茫暗淡;同时,某些群体由于持续得不到生存或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在与其他先富人群和先富地区比较时,感觉自己获利最少、受损最大,因此,渐渐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心理严重失衡。如果这种失衡未能及时获得心理疏导与利益表达时,就会产生一种边缘化的价值观,从而采取一种异化手段来表达心理的不平衡。

  三、对防制“失意群体”犯罪的对策

  (一)切实建立矛盾排调机制。调查研究发现,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极其发展,从某一个方面来说,也表明了我国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和化解机制的不健全,在矛盾化解源头来看,对“失意群体”诉求事项往往喜欢采取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强制手段予来“堵”,往往导致问题没有解决,“失意群体”的内心不满却是越积越深,当积怨积累到一定程度,自然就会爆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以疏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为突破口,构建良好的社会心态环境,以疏导型的管理政策为重点,加大对社会“失意群体”的排查、调处和化解力度,预防涉及 “失意群体”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公平的分配机制。从我国现状看,要想实现全国范围的的社会均衡,在段期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努力实现小范围内的一个地方各个阶层、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相对的均衡,缩小收入差距。另外就是切实建立健全教育、就业、住房、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最大限度的保障收入低的家庭“有书可读、有事可做、有房可住、有病可医、老有所养”,努力促进社会和睦和谐。

  (三) 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切实减少“失意群体”中的个体数量;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把因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轨道,让“失意群体”的诉求尽量能够得到解决;要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参与政府决策,维护自身权益;要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反映机制,加强对社会心态的监测、评估和预警。

  (四)树立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极其工作人员要始终秉承“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理念廉洁从政、公道处事;作为各级纪检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党内腐败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要不惜一切代价揪出党内腐败分子,树立党委政府良好形象,以进一步消除弱势群体特别是“失意群体”的“看法”和“偏见”,进一步融洽干群关系、增强干群感情,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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