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因向雇主借100元钱遭拒绝,邓某耿耿于怀而砍人致人轻伤。9月15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系被害人李某水泥店的临时搬运工。2011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搬运完水泥后,在李某店里吃中饭。饭后,被告人提出向李某借100元钱,但遭到李某拒绝,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冲进水泥店的厨房拿出菜刀朝李某的头部连砍两刀。李某躲进卫生间并将门反锁。被告人则用脚将门踹开,持菜刀又向双手抱头的李某一顿乱砍。之后,被告人被群众制服。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李某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