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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欺诈冒领养老金问题的思考

来源:嘉禾网 作者:萧成选 编辑:邓和明 2013-01-29 15: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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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养老金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做好社会养老金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就显得极为重要。下面我就关于防范欺诈冒领养老金问题谈几点个人想法。

  一、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存在的方式及根源剖析

  欺诈冒领养老金形式多种多样,但主要形式笔者认为有以下四种: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获取视同缴费年限待遇或办理提前退休等。从手段上看这种做法直接触犯了国家法律,性质也比较恶劣,造成基金流失也比较严重。二是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冒领养老金。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异地居住人员,由于长期在外地居住,只通过异地认证函的形式认证,这就为其亲属冒领养老金创造了条件。他们通过亲属办理或自行造假等手段达到冒领的目的。三是钻政策和管理的漏洞。有些职工通过涂改、伪造缴费基数,异地重复缴费,重复办理退休等方式达到骗取养老金的目的。

  究其造成冒领养老金的根源最根本的是经济利益对冒领者的驱动。因为养老金水平相对较高,对一些家庭来说是不小的财富,特别是异地居住的人员心存侥幸,想方设法通过造假等手段来冒领养老金。其次,现行社保管理制度、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从宏观上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审批与发放脱节,责任含糊不清,这为造假者提供了空间条件。另外企业并轨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的职责不清,企业认为给退休人员多发或少发养老金那都是社保部门的事,因此也为职工骗取退休后养老金大开方便之门。第三,社保部门现状难以达到全面细致的开展生存认证工作。据笔者了解,很多地方社保机构都是人员少,经费不足,手段落后,查实冒领难度大。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存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另外,对于居住在乡村或异地的离退休人员,由于受经费限制和交通不便等多方面影响认证工作更是只能通过认证函的形式开展,只收其函不见其人,难以达到很好的认证效果。

  二、预防欺诈冒领养老金的对策建议

  (1)建立公安户籍信息与社保共享制度。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是对人口动态信息掌握最为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在相对有关信息上我们社保工作也是依靠公安户籍信息完成的。因此,对于死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户籍也是掌握最为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可以在不违反公安户籍规定的前提下,和公安部门签订有关信息共享协议。通过公安户籍网络,了解离退休人员死亡户籍注销等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社保经办部门生存认证的工作量。

  (2)制定执法依据,加大处罚力度。老金支付实际上是一种债务支付关系,社保、企业、投保人三方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投保人死亡后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终结。在这种关系已经终结的情况下,恶意占有,在法律角度上即为犯罪。因此,从处罚的力度上看不但应追回冒领的养老金,还要加大相应的罚处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发生,使养老金发放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是预防欺诈冒领养老金的有效补充。第一,进一步开展新退人员公示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进入养老金发放中来。第二,建立冒领养老金监督举报机制。对于群众举报的冒领养老金人员,社保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排查、了解,认证事实后要坚决予以查处。群众发动起来了,冒领养老金问题就会得到有效扼制。

  (4)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方面的投入。组建专业认证队伍,解决专项认证经费,全年进行有效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5)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宣传。通过电视,张贴宣传报等多种有效的形式,做到警钟长鸣,使养老金发放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使养老金冒领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扼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正常运行。

来源:嘉禾网

作者:萧成选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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