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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伤害引发纠纷 法院公平判决维护权利

来源:嘉禾网 作者:章新胜 编辑:邓和明 2013-12-27 15: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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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章新胜)学校本是一个欢声笑语的“天堂”,可就是这个祥和的“天堂”也会发生意外。近日,嘉禾法院审理一件学生在校受伤害案件,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多方调解后进行了公正判决。

  据了解,原告李某系被告——嘉禾县城一家民办学校的学生。2011年11月24日晚上,学生李某晚自习课时,由于凳子出现松动导致摔倒,被教室里放置的玻璃划伤左腕。此次受伤花去医疗费8953.30元。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遂要求学校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提供给原告李某使用的上课凳子松动,并且在其座位后面放置灰斗和墨水瓶,导致原告在上自习课时不慎摔倒被割伤,被告对李某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未注意防范安全意识,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李某141145.3元的60%(即84 687.18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法官说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学校在进行文化知识传授的同时也应该关心学生的成长,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而对于学生自己,在平时应该学习安全知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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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新胜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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