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弓弩、仿真枪和管制刀具的管理,切实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平稳有序,有效预防暴力恐怖事件,积极稳妥消除社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弓弩、仿真枪等管制器具和管制刀具。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购买、携带、持有、私藏、使用,或在邮寄和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中夹带管制弓弩、仿真枪等管制器具和管制刀具。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上述非法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投案自首并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对在收缴弓弩、仿真枪和管制刀具工作中,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造、销售、运输、购买、持有、私藏、携带和使用各种弓弩、仿真枪和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并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对举报有功的,依法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嘉禾县公安局
2014年3月3日
来源:嘉禾县公安局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