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曹细华 蔡丹) 常言道:车祸猛于虎,安全无小事。安全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笔财富,要警惕交通事故成为生命安全的“头号杀手”。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0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齐某驾驶湘ABJ535小轿车在嘉禾县桂嘉路新汽车站往宁远方向与一辆无牌二轮男式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无牌二轮摩托车乘坐人胡某、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廖某负次要责任,胡某不负责任。2013年12月24日被害人胡某父亲胡某能及家属收到齐某赔付的所有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元整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死者胡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死者胡某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和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曹细华 蔡丹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