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章新胜)嘉禾县一罗姓妇女结婚前隐瞒精神病情,后被其丈夫发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依法作出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
肖某和罗某2011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相识,初次相识就互有好感,由于男方肖某结婚心切,两人相识不到半年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仓促结婚。婚后半年,肖某发现自己的妻子罗某异于常人,经常发疯似的咬人,还听不进去自己的劝告。经过打听才知道自己的妻子之前有过轻微精神病的历史,还为此住院治疗过。后来,经过两年多的治疗,罗某的病情也未见好转,无奈之下,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多次调解,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在结婚时隐瞒了精神病史,而且在婚后也进行了治疗,但未能治愈,而且两人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依法准许。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现被告生活困难,自身有病,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助。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原告肖某对罗某进行一定的补偿。
【法官说法】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规定 “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来源:嘉禾网
作者:章新胜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