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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帮扶故事(五)——农民工受伤,案情“大转弯”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晴 朝鸣 编辑:邓和明 2014-10-23 15: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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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王晴 朝鸣

  嘉禾籍农民工受雇于一工地,从事建新房的挖土方工作,施工中,被人因过失造成4级伤残。农民工在没有正确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获得赔偿,反而还要支付5000多元的诉讼费。嘉禾县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介入以后,案情“大转弯”,受害人获得60多万元的赔偿款。

  一审诉请被驳回,还要支付诉讼费5000余元

  2010年7月,嘉禾县田心乡农民工黄生在惠州惠城区一家工地上务工时,不慎被电线挂倒的墙体压伤,导致腰椎骨折,双下肢瘫痪,经鉴定为4级伤残。

  黄生当初是自己一个熟悉的人(下称承包人)承包了当地一房东建新房的挖土方工作,他是被该承包人雇请去施工的。“我也另外叫了黄宏翔(化名),没想到,在施工过程中,因黄宏翔操作失误,将我砸伤了。”黄生说,现在自己的生活大部分需要人护理照顾,当时已花去医药费14万余元。

  事情发生后,黄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为缺少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和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事实的证据,黄生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当时,黄生拿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一脸绝望。不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反而还要支付5000多元的诉讼费。”嘉禾县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第三维权联络员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们迅速向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汇报。

  维权帮扶中心介入,获要件事实证据

  当时,该维权帮扶中心指派的维权律师建议,黄生应及时上诉到二审法院,以阻止判决的生效。另外,他还告诉黄生,判决没有得到支持,主要是要件事实证据不充分。

  律师在分析了这个案例后,认为认定劳务关系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必须围绕这两个方面收集证据”。

  在律师的帮助下,黄生近亲属向上级法院进行了沟通和反映。后来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案件重新审理过程中,律师在理清本案代理思路的同时,还申请法院会同当地城建、国土、房管、劳动等部门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

  “因黄生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因此,通过工友证明,查看工资单,才确定了他们的劳务关系。同时,根据工友的证明和在医院的诊断结论,证明了黄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事实。”律师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历时两年,终于得到赔偿金

  法院依法重审后认为,此案中,房东将新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是知道其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因此应连带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宏翔因重大过失致黄生受伤,是直接侵权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责令房东、承包人和黄宏翔支付黄生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60余万元。

  至此,黄生终于得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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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晴 朝鸣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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