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曹细华)嘉禾县一男子与朋友相约在公交车上行窃,分得赃款450元,却把自己送进了班房,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害人终害己。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彭某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3月11日早晨,被告人彭某加和曾某发(在逃)相约到嘉禾县城至龙潭镇的公交车上扒窃。之后二人乘坐从嘉禾县城到龙潭镇的公交车,在从龙潭镇返回嘉禾县城至在车头镇路段,曾某发扒窃了乘客钱包一个,在公交车行驶至嘉禾县车头镇车头中学路段两人下车。在附近一偏僻地方清点了扒窃得来的钱包,发现钱包内有现金1400余元及几张银行卡和身份证,两人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丢弃,被告人彭某加分得人民币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彭某加与同案人曾某发均属主犯。但被告人彭某加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曹细华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