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16日,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7月8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又与不知情的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并为黄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得知后,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房产归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
刘某能否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官说法】
一、关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那么,黄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出卖给黄某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有权处分,黄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房产开发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二、关于房产产权的最后归属问题
两份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房屋只有一套,产权应该归谁所有呢?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黄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又办理了过户登记,则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黄某名下,并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对房屋失去了所有权,没有向刘某履行合同的可能了,故法院对刘某诉讼请求不会支持。但刘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玉媛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