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章新胜) 本想着再做一笔“大生意”就安享晚年,谁知亲信他人投入100多万元承包煤矿,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投资回报,反而还惹无奈的打起了维权官司,年近6旬的黄某一说到自己入股煤矿遭欺骗的事情就来气。
2012年3月,黄某与刘某、崔某签订了《煤矿承包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黄某受让刘某、崔某取得的嘉禾县某一煤矿承包经营权。原告黄某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向两被告汇入了股权转让金102.5万元。由于原告黄某一直无法行使该入股煤矿使的股东权,于是原告要求刘某、崔某两人退还股权转让金,但两被告相互推诿,拒不退还。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崔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嘉禾县某煤矿原股东李某等四人与崔某等人签订《煤矿转让合同(收购)》,但双方同时补签一份不对外公布的《煤矿转让合同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崔某等人向外转让煤矿股权不产生法律效力,煤矿不承认受让人的股东地位。”
为了扩大煤矿生产规模,崔某等人积极对外寻找投资人,与投资人刘某签订煤矿承包合同,刘某按约定向该煤矿投资500万元,但该煤矿股东一直未移交经营管理权。后来刘某得知了崔某等人与该煤矿原股东李某等签订的《承诺书》,刘某遂决定退出投资。此时,急着从困境脱身的刘某得知黄某正想入股煤矿,于是在隐瞒真实情况的背景下,与崔某一道极力游说黄某入股他们投资的煤矿,并把刘某的全部股份和崔某的部分股份转让给黄某。不知内情的黄某还觉得捡了个便宜,心里乐呵呵的,并按约定打入部分股权转让金。按照协议的约定,黄某先支付一部分转让金后便可取得煤矿的股东地位,后由于发现被告刘某未实际取得田心村煤矿经营管理权,而且还在存在《煤矿转让合同承诺书》的限制性条款,于是黄某要求刘某、崔某退还已支付的102.5万元,而刘某、崔某则拒绝退还,为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煤矿股东李某甲等人与崔某补签《煤矿转让合同承诺书》的约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刘某已经得知该《煤矿转让合同承诺书》的存在后还故意向黄某隐瞒,与崔某一道诱骗黄某入股该煤矿,属于恶意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此,黄某与刘某、崔某签订了《煤矿承包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对黄某主张退还股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刘某、崔某明知《煤矿转让合同承诺书》的存在,还共同隐瞒和欺骗黄某,并诱使黄某与他们煤矿承包转让协议,致使黄某即使全部支付转让股金也不能取得该煤矿的股东合法地位,损害了黄某的合法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来源:嘉禾网
作者:章新胜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