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嘉禾的雷先生因商业活动需资金周转向朋友王某借了一笔款,没过多久便将该借款还给了王某。可是雷先生怎么也想到,王某居然把自己以欠款不还的名义告上了法庭。
雷先生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想起自己向王某借款后写了一张借条给王某作为借款凭证,但是在还款后王某并没有将借条归还自己、自己也没有要求王某出具收条,雷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疏忽大意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多麻烦。雷先生迫于无奈只能通过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单来证明自己的还款事实。
【判决结果】
嘉禾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为查明案情,主动到银行调查取证,并在开庭审理对双方证据认真进行了核查。经核实,雷先生确实已经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给了王某,调查与庭审查明的结果也与雷先生所陈诉的事实相吻合。
基于雷先生已经还清借款的事实,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在民间的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没有及时将借条收回,有的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也未具借条,这就为很多特定条件下借款双方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还清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及时将借条原件收回,或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来源:嘉禾网
作者:何君虎 曾亮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