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曾亮 蔡丹)1990年出生的湖南嘉禾籍男子胡某,年纪轻轻却不务正业,干起了“飞车贼”的行当,且专挑独行女子下手,短短两个月共作案7起。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胡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胡某骑着摩托车窜至嘉禾消防大队路段,见被害人郭某某独自一人骑女士摩托车在路上,胡某于是悄悄尾随上去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好,然后强行抢郭某某放在摩托车上的手提包,摩托车被扯倒后,胡某用手打郭丽锦的手腕处,并强行将郭某某挂在摩托车左后视镜的挎包抢走。
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胡某骑一辆女式摩托车窜至嘉禾县环城路进安宁村路口附近,见被害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车在路上,胡某于是悄悄尾随上去,趁王某某不注意时,突然将王某某的一个手拿包抢走。包内有证件和手机等财物若干,胡某将手机和钱财拿出后,将手拿包丢弃。胡某见有机可乘,于是更加猖狂,短短两个月共实施抢夺5起,抢劫2起,且均挑选独行的年轻女子下手。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犯抢夺罪、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关于抢夺犯罪,胡某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抢劫犯罪,胡某在对胡俐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因涉嫌抢夺犯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以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某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亮 蔡丹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