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因急需筹集钱用于治病,无奈之下,雷某在未征得三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一套农村住房转卖给了该县一家国营企业的退休职工李某。雷某病逝后,其三个子女认为,雷某转让的房屋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未经他们同意不得转卖。于是,雷某的三个子女便找到李某协商,请求李某将该房屋返还,并愿意筹集资金将父亲收取的房屋让款退回给李某,还主动表示要适当弥补李某的损失,但李某未能同意。为此,雷某的三个子女以李某属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雷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判决结果】
嘉禾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的宅基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被告系城镇居民,其不符合购买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条件,原告之父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农村房屋宅基地转让的政策,属无效合同。 法院还认为,综合考虑被告李某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价值上涨等因素,原告应在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适当地赔偿李某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五)款均明确作出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由于农村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才可以认定农村房屋转让合同有效。本案中的李某属于非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现在城镇居民有不少人喜欢到农村买房居住,认为农村有良好的空气环境,是良好的度假、居住场所。但此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所购房屋不但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且一旦发生纠纷,该房屋买卖关系将被确认无效,所以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时应慎重行事。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