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因不满当地政府与村委会对自家旱厕的拆除,家住嘉禾县珠泉镇松家村的李某生一家五人玩起了用堵路来发泄心中不满的把戏,并将前来协调处理堵路事件的民警打伤。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对该起妨碍公务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某生一家五人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当拿到判决书时,李某生一家五人为自己鲁莽冲动的行为懊悔不已。
2014年10月22日,珠泉镇的松家村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划进行旱厕拆除工作,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生听说自家的厕所被拆后便将一台小车堵住了村里唯一一条进村的马路,随后李某生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对在场的镇、村干部进行威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指派多名民警到现场处理该问题。民警在对李某生劝阻无效后对其进行传唤,李某生拒不配合还推扯处警民警,在一旁的被告人李某女、李某光、李某伍、陈某娟等人采用殴打、撕扯等暴力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法。在这个过程中,三名民警均被打伤,经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一家五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某生一家五人本明知公安民警正在执行职务,而出手殴打加以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