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无偿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近日,湖南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追偿权纠纷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连带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2010年9月19日,雷某到某信用联社借款5万元,李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其提供了连带担保。直至2014年,雷某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并举家外逃。李某无奈按担保承诺书中的承诺,将自己多年的积蓄代雷某一次性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6万余元。李某在不知担保风险的前提下,为雷某借款提供担保,并代为偿还了本金及利息,承担了担保人的义务,李某有权向雷某行使追偿权。
[法官说法]
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条主要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某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雷某在某信用合作联社的债务,因保证人李某的承担已经全部被免除,李某享有向雷某追偿的权利。
[温馨提示]
担保有风险,三思而后行,已经担保者,切记追偿权。
来源:嘉禾网
作者:危俊洁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