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曾亮 蔡丹)信访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司法救济补充作用,现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上访”作为要挟,敲诈勒索钱财。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林来到嘉禾县车头镇平田工业园富鑫工贸有限公司,找到富鑫工贸老板李某富与周磊铸造厂老板周某,以向有关部门上访反映该公司环境污染问题为由,向李某富、周某索索要现金两万元。李某林是当地有名的“上访户”,李某富、周磊二人因惧怕被告人李某林上访,影响公司继续生产,于是便决定“破财消灾”。二人与被告人李某林协商后同意付给李某林一万元现金,被告人李某林则不再干涉和影响李某富和周某的生产。
而后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为了解决李某林与李某塘(厂房土地租金收取者)之间的矛盾,由周某与李某富一次性支付李某林人民币一万元。”签好协议后,由李某富给了李某林现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告发企业环评问题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一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林对该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亮 蔡丹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