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危俊洁)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车主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但是车主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以此抗辩,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其余损失由车主自担,保险公司还享有对事故车主的追偿权利。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姜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嘉禾县晋屏大道时,与蹲在门口的玩耍的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嘉禾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负全部责任。何某受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经鉴定为玖级伤残。事故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发时,车辆在保险期限范围内。在法庭调查时发现,姜某的驾驶证已到期,且并没有换证,保险公司以姜某驾驶证到期为由抗辩,不予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此法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不能以车主驾驶证过期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对事故车主的追偿权。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侵权人之后,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事故车主追偿。
【温馨提示】
驾驶证过期,请及时换证,否则会因为这一点小疏忽,而损失巨大。
来源:嘉禾网
作者:危俊洁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