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危俊洁)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提供劳务者是否需要自行担责?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提供劳务者需要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王某雇请李某,为王某承包某村村礼堂工程做工。同年10月某天,李某与工友因未听从王某的意见,李某与工友搭建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而断裂,李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地面。李某因此而受伤,后先在多家医院治疗。李某的损伤主要为左胫腓骨下断粉碎性骨折、左内踝骨折等。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村委会赔偿其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 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双方责任承担问题,王某雇请李某做工,对雇请的工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村村委会明知王某没有从事建筑工程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村礼堂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王某,具有选任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损失,还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在接受王某指示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李某提出相关要求后,未完全按要求操作,致脚手架断裂而发生本次事故,在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王某、某村村委会的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李某经济损失应由王某承担50%的责任,由某村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李某自负30%的责任。
来源:嘉禾网
作者:危俊洁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