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注意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推新规

来源:嘉禾网 作者:范丽芳 王飞 编辑:邓和明 2017-03-08 16:25:55
时刻新闻
—分享—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转发财税[2015]72号文件并提出了实施意见,新规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具体规定如下:

  1、征收主体:2005年,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明确残保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保障金由地税机关征收。

  2、征收标准:原规定按“社会平均工资”征收残保金,有失公平;新办法将征收标准改为“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

  3、计入安排比例的残疾人范围不同。新办法明确将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比例,且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增加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保障金的规定。新办法增加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的规定。

  5、5、扩大了保障金使用范围。旧办法规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新办法规定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2017年3月8日

来源:嘉禾网

作者:范丽芳 王飞

编辑:邓和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嘉禾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