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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却疏于报案 发生事故需连带赔偿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编辑:邓和明 2017-04-21 0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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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勇军)2017年1月15日,何某意外收到一份法院从邮局寄来的起诉状,诉称其失踪一年多的摩托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了人,要求其与肇事者李某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4月18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何某与肇事者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原告肖某夫妇8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李某赔偿70%即26000余元。

  被告何某系桂阳县浩塘乡人。2015年12月1日,何某在嘉禾县普满墟赶集时其所有的摩托车意外失踪。之后,因各种原因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予受理。何某遂重新购买了一辆新摩托车并将丢摩托车一事慢慢淡忘了。2016年10月17日晚,被告李某驾驶该摩托车在嘉禾县珠泉镇车头村附近撞伤了原告肖某夫妇,肖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肖某夫妇遂将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车辆被盗后,应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村委会和某乡政府无权出具证明证实被盗车辆的被盗情况,故对被告提出车辆被盗的主张不予采信。何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何某和李某对肖某夫妇的损失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则由李某承担70%的责任,两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肇事车辆所有人存在将车辆租赁或者借用给李某使用的相关证据,证明何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何某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对自己的疏于报案的行为懊悔不已,痛心地表示今后一定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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