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曾亮 雷柏军)“你们不辞辛苦的调解,不但解决了我们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化解了我们两家人的矛盾。”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行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件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原本水火不容的原被告双方纷纷对法官表示感谢。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11月经人介绍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后生下女儿雷小某,孩子的出生并没有让两人的爱情升温,反而开始争吵不休。因为两人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为解决二人矛盾,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王某则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为雷某生育一小孩,雷某不但不和自己结婚还动手打自己,因此要求雷某对其进行补偿。
主审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被告两家一直是近邻,世代交好,为了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在开庭前被告王某还动手打了原告雷某,致使庭前调解以失败告终。开庭后,法官找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及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多次反复的做调解工作,终于令原被告意识到:虽然双方已经没有了感情,但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双方都应各让一步。
最终经法官倾心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解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非婚生小孩雷某某随雷某生活,由雷某抚养;由原告雷某一次性给付欠被告王某的借款及经济补偿费共计5万元。协议签订后,雷某便将补偿费支付给了王某。至此,一桩复杂的同居关系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曾亮 雷柏军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