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危俊洁)湖南嘉禾一位3岁小女孩不幸因车祸造成面部毁容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整容费用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对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面部毁容的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事故中遭受毁容女孩整容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2016年3月16日,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禾县晋屏大道文家路段时,与蹲在自家门口玩耍的三岁女孩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肖某开放性面部损伤、头皮开放性伤口等损伤。事故发生后,肖某先后在嘉禾县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其中专门用于前期整容和后期整容的费用则高达8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李某负全责,且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因肖某家属与肇事者、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后无果,便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包括整容费在内的各项损失38万元。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李某驾驶车辆撞伤未成年肖某,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赔偿肖某的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肖某左侧颜面部开放性损伤,导致左颧部增生型瘢痕面积12c㎡,且面部伤情需要多次头面部清创、植皮术才能恢复。因此,肖某要求两被告赔偿整容费的诉求于情于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危俊洁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