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术妍)出租人将租客告上法庭,希望解除互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奇怪的是,双方并没有续签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事情起因要追述到2004年4月12日,承租人段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原告所有的金穗大厦,房屋租赁期共十年,即到2014年4月12日止。而段某某在承租金穗大厦期间,将位于中华西路的金穗大厦一楼门面一间,转租给被告创办“冰室”。原告与段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4月12日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金穗大厦交还原告,原告亦未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但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的门面,原告亦予以默认,双方并确定每月租金1000元,参照其他出租门面的管理方式收取租金和水电费。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前腾出门面交还原告,但被告拒绝腾房,至今仍继续使用租赁原告的门面。期间,被告仍按原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门面租金。2017年1月1日以来,原告因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至今未向被告收取2017年度的门面租金和水电费。鉴于被告拒绝腾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禾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段某某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后,段某某转租给被告的门面应交还原告,但被告继续使用原告的门面得到了原告的认可,且双方对租金和缴费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法院认为其可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然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原告在合理期限之前已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因被告不同意解除而提起诉讼,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术妍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