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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嘉禾网 作者:嘉禾县人民政府 编辑:邓和明 2017-12-21 15: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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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政通〔2017〕8号

  JHDR-2017-00016

  为加强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实行有限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东:钟水大道(原滨江大道)以西,南:南丰广场天桥以北,西:晋屏路、文家小区、背里塘以东,北:桂嘉路以南(含桂嘉路北面50米)以及嘉禾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域。

  二、每年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每天7时至22时(除夕不限时)允许在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县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国防安全保护区内;

  2、车站、广场、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3、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

  4、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庭院及居民小区;

  5、县城区内下列街道:人民路(南丰广场至天禧大酒店)、珠泉路(东塔公园至文家小学)、晋屏大道(南丰广场至铸造广场)、禾仓路(老中医院至神龙路)、嘉禾大道(汽车总站至南丰广场)、中华路(老中医院至普济寺)、金田路(县幼儿园至珠泉中学)、体育路、建设路、园林路城区段等路段及新城区所有道路;

  6、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达不到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四、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严禁燃放礼花弹和各种拉炮、摔炮、砸炮、土火箭等烟花爆竹违禁产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负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六、需要在县城区内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县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七、在本通告允许燃放的时间内,经县安监部门依法批准,可在县城区内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的,应经营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八、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食药工质监管等部门要共同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市场流通环节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经营、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巡逻,特别要加强对群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九、各部门(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要做好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十、各新闻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十一、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监督和举报,凡发现违反规定的,请积极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735-662885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嘉禾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来源:嘉禾网

作者:嘉禾县人民政府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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