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刘芬梅 曾亮)双方为争抢一个矿泉水瓶,两人大打出手,冲突中一人被打伤致残。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原告肖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301.1元。
2017年6月9日,肖某在珠泉市场打扫卫生时,见地上有矿泉水瓶而拾起,李某看见后,不准肖某带走,于是肖某对李某进行辱骂,由此引发口角,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李某将肖某致伤。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后原告向嘉禾县公安局珠泉派出所报案,该所曾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无奈,肖某便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本案原、被告因故发生口角后,双方未能冷静理智对待,反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致伤,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刘芬梅 曾亮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