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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被拆心生不满 男子怒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来源:嘉禾网 作者:邓娜 编辑:邓和明 2018-10-31 17: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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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邓娜)原籍在湖南省嘉禾县塘村镇英花村的周某,成年后离开老家落户外地数十年,后因村委会在棚户区改造工程中将其父母的老宅拆除而怒将村委会诉至法庭。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案。

  周某家世代居住于英花村,父母在该地拥有两处祖宅共计一百多平方米。2015年,因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英花村将村中部分老屋拆除并修建了安置房。

  庭审中周某诉称,英花村村委会在未征得其同意就擅自拆除了自家祖宅,这是对其物权的极大侵害,要求村委会赔偿祖宅宅基地,并赔偿房屋建筑材料损失10万元。

  村委会辩称,拆房时是通过民主会议决定的,对被拆房屋也确定了补偿方案,原村干部电话联系了周某及其哥哥,周某委托老家亲戚在拆迁协议上面代周某签了字,并不像周某所说的不知情。且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周某庭审时自认其早已不是被告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不是本村村民,作为城镇居民的周某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周某要求赔偿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不合法。对于赔偿房屋损失的要求,因周某祖宅多年无人居住,本身就是残垣断壁,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但村委会愿意按照原补偿标准执行,将补偿款一万余元支付给周某。

  嘉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被拆房屋为原告父母居住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及其兄弟姊妹基于继承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所有权应归英花村委会集体所有,原告父母去世后,原告及其兄妹均因成家立业之需将户口迁出,已不是英花村委会这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具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祖宅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未对房屋被拆时的状况、价值及建筑材料损失的价值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建筑材料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但在塘村法庭法官的多次调解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自愿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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