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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过天 掉以轻心害人害己

来源:嘉禾网 作者:张亚玲 编辑:周雯玉 2019-03-05 11: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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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网讯(通讯员 张亚玲)承揽工程后,却忽视安全管理,造成3死1伤重大事故。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对被告人李某甲与文甲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2017年1月,被告人文甲得知某县Y935线某乡至某矿业公司道路改建工程的信息后,以有资质的郴州市某路桥有限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并与该公司商定,中标后由其负责全额垫资修路,该公司和项目业主某县某乡人民政府在工程结算后,其以该工程总造价的3%向该公司交纳管理费。项目中标后,2017年5月8日,该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文甲与某乡政府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工程于当日开工并成立项目经理部,施工监理单位为河北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该道路改建项目实际负责人为文甲。

文甲承接工程后,将水泥路面硬化转包给漆某甲(另案处理)。2017年9月,漆某甲介绍被告人李某甲来到工地施工。李某甲提供修路用模板、三合一滚筒、运料车辆、铲车、压路机及负责工地做工人员的生活等工作。工程施工期间,该公司安排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履职,监理单位监理力度不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2018年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转向系、行驶系、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法拼装农用运输车,人货混装,严重超载。当车辆行驶至道路改建工程施工作业道下坡路段时,遇障碍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翻坠于落差4.8米的山沟,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发后,文甲代表项目经理部与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万元。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建议司法机关对李某甲、文甲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文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甲、文甲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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