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 通讯员 李勇军)因购买的门面没有通道口供出入,在与销售商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一纸诉状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4月9日,二审法院对这起离奇的商品房销售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5月3日,原告湖南省金泰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四安签订了一份《金泰华成项目房产定购单》,被告预付了定金108804元定购了该公司销售的4栋二楼17号门面,面积约115.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680元,总价为309540元。若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相邻的18号门面,则实际成交单价为每平方米1808元。后被告按约定定购买了该门面。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二间门面的通行问题也无书面约定。2010年7月,被告将一、二楼门面装修为酒店对外营业,其出入的地方系被告在一楼17号门面的天花板上开了一个口子,装修了一个简易的踏步楼梯。2012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以门面无出入通道为由进行辩解,并反诉请求原告应为其提供相应的通道供其出入。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嘉禾法院审理后认为,定购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门面,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下欠的购房款。房屋有地方出入这是房屋设计和销售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被告购买的门面无通道口供其出入,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原告应当为其提供适宜的通道口供其出入。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购房余款213164元,原告在其办公用房过道与4栋二楼17、18号门面相邻墙之间提供一条通道供被告通行,所需费用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定购单”没有对门面的通行进行约定,但是能够通行是房屋的应有属性,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