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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出狱仍“恶习不改”飞车抢夺再获刑

来源:嘉禾网 作者:曹细华 蔡丹 编辑:邓和明 2014-04-14 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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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 (通讯员 曹细华 蔡丹)两男子刑满释放后依旧死性不改干上了老行当,专挑夜间挎包独身女子实施飞车抢夺。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窜至嘉禾县中华西路21号附近,见陈某提着包在马路边上走。周某趁其不备,将陈某所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一台索尼LT26手机、现金21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

  2013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窜至嘉禾县晋屏南路本色茶楼旁的小巷子,见刘某提起包在路上走。唐某趁其不备,将刘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500元、一台HTC手机、一个4G的U盘、身份证、火车票等。

  2013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窜至嘉禾县神农小区批发超市十字路口,见罗某提起包在马路边上走。周某趁其不备,将罗某所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一台华硕黑色笔记本电脑、现金1100元、身份证、工商银行存折、五本保险单、一串钥匙等。

  2013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窜至嘉禾县中华西路通程电器门口,见雷某提起包在马路边上走。周某趁其不备,将雷某所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一台GOB滑盖手机、身份证、医疗卡等。

  2013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周某窜至嘉禾县晋屏南路西施火锅店门口,见胡某站在自已的小轿车旁正准备上车,周某趁其不备,将胡某所提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6540元、一台三星I929智能手机、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一个4G和一个8G的U盘、一个500G的移动硬盘。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共同作案四起公开抢夺公私财物,被告人唐某单独作案一起,被告人唐某公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3644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周某公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3144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周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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