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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帮扶故事(四)已签订“调解协议”,还能否获得后续赔偿?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晴 朝鸣 编辑:邓和明 2014-10-20 11: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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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晴 朝鸣)因工伤问题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者后续治疗所支付的费用,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嘉禾县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承办的一个案件,解答了这个问题。

  来自坦坪镇的独女户陈姨虽有50多岁了,仍在东莞打工谋生,经济十分困难。2012年,陈姨在东莞一家纺织厂做工时,不幸摔伤,致右脚膝盖骨受伤,后经东莞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经伤残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用人单位既不愿赔偿,也不愿协商,无奈,陈姨只能向当地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急需用钱的心理使得陈姨希望早早了结本案,在劳动仲裁庭的主持下,不识字的陈姨同用人单位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1万余元了结本案。

  签订协议后,陈姨表面好转的伤情实际并没有好转,而是继续恶化,最后通过多方治疗,花去大笔的后续治疗费用。

  由于不堪医疗费用重负,老觉得此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公,陈姨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原用人单位索赔后续治疗费。

  嘉禾县驻东莞农民工维权帮扶中心得知这一情况后,派出法律援助律师接受陈姨委托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诉求撤销原“调解协议”,依法判令该毛织厂支付有关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开庭审理时,法援律师认为,该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所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该有关后续治疗费也应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陈姨支付7000余元的后续治疗费等工伤待遇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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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晴 朝鸣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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