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业主所购房屋面积缩水 法院判开发商退还差价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斌 编辑:邓和明 2014-12-02 15:20:45
—分享—

  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斌)业主李某购买房屋后在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其购买房屋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但是购房款已全部缴付完毕,业主李某遂多次与老板邓某协商退款未果,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李某一纸诉状到嘉禾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板邓某返还其多交的购房款。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老板邓某返还业主多交的购房款30 206.66元。

  2010年12月7日,业主李某与老板邓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号为二楼的两间,杂房为东面的第二间和第三间,两套房建筑面积暂估为272平方米,两间杂房面积暂估为83.83平方米。房屋价格为1 298元/平方米加6 000元楼层费,杂房单价为2688元/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业主李某依约分三次支付给老板邓某购房款568 253元。后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经测量,业主李某购买的两套房子总面积为263.73 平方米,加上两套房楼层差价12 000元,实际住房总价为354 321.54元;两间杂房面积总计68.35平方米,价格为183 724.8元。业主李某实际购房和杂房的总价格为538 046.34元。因此,业主李某多支付了老板邓某房款30 206.66元。

  嘉禾法院审理认为,老板邓某于2010年12月7日与业主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业主李某按约定向老板邓某缴付了购房款568253元,后业主邓某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购买的两间房及杂房面积,按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后,实际总购房款及楼层差价应为538 046.34元,多支付给被告的购房款30 206.66元,按合同约定应返还给业主李某。据此,嘉禾法院遂做出了上诉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斌

编辑:邓和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嘉禾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