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王斌) 古稀之年本应是儿孙绕膝,独享天伦之际,但却因征地补偿款,扰乱了这一屋暖暖亲情。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人民币28467.2元。
1992年,原告唐某与其丈夫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却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自此,原告唐某与其丈夫共同承包分配到户的田土及茶林。2008年9月原告丈夫因病重住院,期间原告丈夫立下遗嘱,要其孙之妻即被告李某,在办好结婚登记手续后,把户口迁至珠泉镇马托村,管好自家的责任田土和山茶林。2008年12月,原告唐某的户口以错漏补报也迁至珠泉镇马托村。2009年2月原告丈夫去世,被告李某户口于2009年5月迁至珠泉镇马托村,2011年9月,被告李某生育儿子郭某,户口随母落在本村。至此,该户家庭的家庭成员为被告李某、原告唐某、及被告之子郭某,户主为被告李某。2013年,珠泉镇马托村因嘉新路提质改造和工业园建设被征收土地,原、被告家因征地获得征地补偿款85 401.6元,该款划拨至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征地补偿款到账后,因分配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唐某遂一纸诉状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唐田土征收补偿款85 40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案中,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也就是说本案的土地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二十世纪80年代初,原告唐某丈夫承包农村土地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已去世,原告唐某、被告李某及其儿子郭某因婚嫁和出生,先后成为该农户家庭的家庭成员,由于承包户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仍由承包户其他成员和新增成员承包。故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有权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实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应当予以保护。原、被告及被告儿子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均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其已取得的征地补偿款85 401.6元属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及被告儿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人均享有28 467.2元。原告唐某主张分割该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唐某诉请将全部征地补偿款判归其所有,以及被告李某要求驳回原告唐某诉请的意见,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均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再上诉。
来源:嘉禾网
作者:王斌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