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何君虎)唐某与胡某本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可因散伙清算问题还是撕破脸皮,打起了官司。
原告唐某诉称,双方在2008年签订“合作办厂协议”,原告将自身原有铸造厂的一间生产车间和部分生活住房用于双方合作办厂,原、被告按各自的出资情况占一定比例的股份。可没过多久工厂的盈利状况就不理想,双方决定散伙不再办厂。经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合伙款4万元,并且双方都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却已各种借口拒绝偿还。唐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嘉禾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胡某在散伙后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乃欠原告合伙款4万元,并且结算单据上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确认。对于欠款被告胡某应依约定及时给付原告,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伙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最后做出了由被告胡某给付原告唐某合伙欠款4万元的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何君虎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