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周靖凯)“我很后悔自己的冲动行为,不仅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多的烦恼“,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唐某悔恨的摇了摇头。
2013年12月12日17时许,原告周某驾驶公交车载客途经该县鸭婆山工业园路段时,由于该路段路面凹凸不平而路面积水,公交车在行驶过程因未减速行驶致路面积水溅出洒在被告唐某身上。被告唐某见周某不但不停车下来道歉,反而还加速快跑,于是驱车追上公交车将其拦下,周某见此情况,不停地向被告赔礼道歉,但因害怕,并未下车。被告在多次要求原告下车未果的情况下,从驾驶室车窗处拖住原告的衣领,欲将原告拖下车,因驾驶室车门锁住而未成功,在拖拉过程中导致原告头部撞在车门上。后被告见原告一直不肯下车,便绕至上下乘客的大门后,上车走至司机的位置,扇了原告两巴掌并用拳头殴打了原告两拳。随后,被告将原告赶下车,将公交车开至一广场停放。直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唐某才将钥匙交至民警手中。原告受伤后到嘉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支付门诊CT费227.5元,住院医药费7700元。
由于被告唐某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周某头皮挫伤和轻微脑震荡,嘉禾县公安局依法对唐某予以拘留五日,但对原告遭受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派出所曾召集双方进行调处,但由于被告始终不肯赔偿,致使民事赔偿部分调解不成。周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行车过程中,车辆因辗压路面积水而被溅泥水后,未能冷静处理纠纷,而是采取暴力致伤原告,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在行车过程中,路经积水路段时,未能文明行车,合理避让路边行人,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在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具体在本案中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自负20%的责任为妥,逐作出原告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
来源:嘉禾网
作者:周靖凯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