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君虎
【判决结果】
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由于村民小组经费不足,组长只支付了部分的工程费,其余部分由组长代表组里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当承建人向该村民小组里讨要工程款时,村小组是否应承担所欠下的工程款?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村民小组拖欠他人工程款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给付承建方工程款157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402.92元。
【案情回放】
2003年9月17日,承建方胡某与嘉禾县龙潭镇龙杉树下村第二村民小组就杉树下水泥路面硬化工程签订“杉树下水泥路面硬化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路面硬化工程以239.8元/m³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胡某承建,付款方式为收方后由该村民小组付给胡某总工程量80%的款项,其余20%在开工后一年结清。合同签订后,胡某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道路硬化,总工程款为32362元,该村民小组支付了16600元的工程款,其余15762元的欠款由时任组长代表组里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后胡某持该欠条多次向该村民小组请求付款未果。迫于无奈,胡某一纸诉状将该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公民和法人意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的村民小组符合“其他组织”的要求,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本案中时任小组负责人代表村民小组与胡某签定的道路硬化合同是村民小组的真实意思表现,该合同合法有效。该村民小组在双方结算并出具欠条后又拒不支付,其行为显然已经违约。故对胡某要求该村民小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来源:嘉禾网
作者:何君虎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