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升)农村集体组织因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而获得高额征地补偿款,而户口迁出集体组织多年的李某因没有分到相应的补偿款便一纸诉状将社区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嘉禾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征地补偿费用的纠纷案。
李某系珠泉镇一社区的生产队成员。1981年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属于第四小组居民。1983年,原告李某将户口迁至城里,转为非农业户口。转出后原有田土已被当时组里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 1984年在组里土地使用证中,没有他的名字。在2012年1月15日棚户区改造征地户统计表中,也没有原告李某的名字。2013年起,生产大队改为某社区居委会,原告李某仍属该居委会第四小组。2014年5月12日经社区书记召集各小组长及部分村民,在社区召开会议协定将2010年征地补偿款按1981年第一次分田到户的人口分配,但是因原告李某户口早已迁出,未纳入分配范畴,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户口已迁出的农户能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其征地补偿费方案确定时,依法由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享有原则。本案中,李某在1983年就将户口迁至城里,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已30余年,因此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要求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主张分配集体土地补偿款的请求。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升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