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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合伙实为借贷 利息超过部分不受保护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文俊 编辑:邓和明 2016-12-14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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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 文俊)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纠纷的案件,判决违法高贷不予支持。

  2012年9月,唐某与雷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办铸造厂,其中唐某出资了68万元,雷某每年向其支付40%的红利,唐某不参与铸造厂的经营活动。后唐某向雷某请求支付红利及出资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虽为《合作协议》,但由于唐某仅仅只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每年收取固定的红利,因此唐某和雷某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且双方约定的40%的利率支付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偿还唐某68万元,且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唐某、雷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该案中,从唐某与雷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内容上看,约定唐某投资68万元,且每年按40%收取固定的红利,不承担亏损风险。唐某与雷某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不构成合伙关系。唐某与雷某之间符合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唐某请求雷某返还投资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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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红 文俊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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