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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泉镇河长制制度》的通知

编辑:邓和明 2017-12-18 15: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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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泉镇河长制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珠泉镇河长制制度》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8日
 
 
 
 
 
 
 
珠泉镇河长制制度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河湖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珠泉镇委员会 珠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建立珠泉镇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包括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等四项会议制度。
 
一、珠泉镇河长制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一)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会议由镇级第一河长或河长、副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镇级河段河长,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村级河长,镇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相关人员等,其他人员由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第一河长或河长、副河长批准,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镇级第一河长或河长、副河长批准召开,由镇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经镇级第一河长或河长、副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有关镇级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镇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村级河长承办。
(二)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村级河长,相关镇级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镇河长办负责人等,其他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按程序报镇级河长批准,由镇河长办牵头负责筹备。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或副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有关镇级副河长牵头调度,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有关责任单位、河长制成员单位及村级河长承办。
(三)镇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镇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镇河长办负责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相关成员单位联络人。
第二条  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镇河长办或成员单位提出,报镇河长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研究提出河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第一河长、副河长及镇级河长确定的工作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督导相关专项整治行动;研究报镇级河长和镇河长制委员会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等。
 
二、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河长制度工作情况,根据《珠泉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镇党委、镇政府关于政务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
镇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各村级河长。
第三条  信息报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3、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河长制工作重要会议、活动。
5、河长制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6、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
8、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督察及整改落实情况。
9、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中具有创新、特色、亮点做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信息报送要求
1、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报告。
2、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报送程序,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类重要信息需由主要负责人审签。
3、工作动态类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特点、亮点;经验总结类信息要内容详实,突出经验做法、事例、数据;问题建议类信息要客观真实,突出调查研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重大事件类信息要迅速报告,突出问题处理结果、正面舆论引导等。
4、信息报送的同时,注意报送与工作相关的现场图片。
第五条  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月报、年度总结三种方式。
1、日常报送。镇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村级河长办应将本部门、本地区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报送镇河长办,其中镇级河长成员单位、各村级河长报送信息每周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实行一事一报,迅速报送。
2、工作月报。每月月底前,镇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要将其责任河湖当月治理、管理、保护情况,各村级河长要将河长制工作当月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镇河长办。
3、年度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镇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各村级河长应对本部门、本地区河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镇河长办。
第六条  信息编发
镇河长办将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
1、信息简报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河长制工作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镇河长办根据镇级河长制工作成员单位,各村级河长信息报送的内容及密度,适时编发《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分送范围为镇级第一河长、河长、乡镇党委政府及县河长办。
2、信息专报主要内容: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镇河长办负责对全镇河长制工作中重要信息及时编发《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专报,并实行一事一报。分送范围为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及相关负责同志,镇党政办公室。
3、工作通报主要内容: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级的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察情况,各地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中执法监督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镇河长办定期对全镇河长制的阶段性工作编发《珠泉镇河长制工作》工作通报,工作通报原则上每2月一期,于双月月初发布。发送范围为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原则上也是本部门河长制工作信息联络员,各村要分别明确1名信息报送工作的干部。
2、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3、镇河长办信息报送联系电话:0735-6622296。
 
三、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珠泉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河长。
第三条  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1、信息共享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告、早交流。
2、信息共享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1、信息公开
①主要内容。各级河长名录、河长制工作职责、河长制工作制度、河湖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②公开渠道。建立镇河长制工作网络平台或在镇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进行公开。
③公开频次。河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河湖河长及河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2、信息通报
①主要形式。镇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②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镇级河长、副河长、河长、常务副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察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③通报范围。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相关负责同志。
④工作要求。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村社区按照《珠泉镇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及时向镇河长办报送河长制工作信息。
3、数据互通
①主要内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水文、防汛防洪等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②实现途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微信群、QQ群等,建设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创建“智慧河长”,推进有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③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五条  其他事项
镇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村(社区)要分别明确1名负责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联络员,原则上与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员一致。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四、珠泉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扎实有效开展全镇河长制各项工作,根据《中共珠泉镇委员会 珠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镇级督察,由镇河长办负责综合协调。
第三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主体分为镇级镇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段河长和村级河长。
1、镇级河长督察。督察对象为有关责任单位、镇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下级河长。
2、镇级河长办督察。督察对象为下级河长办及相关责任单位。
3、镇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镇河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及议定事项的下级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察。
第四条  督察分类。
1、日常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和“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察。
2、专项督察。河长制镇级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镇级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镇河长制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
3、重点督查。对河湖保护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察要求。
1、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按程序报镇级第一河长或河长签发。督办文件应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2、督察反馈。被督察单位或对象应按时回复整改落实情况。督察任务完成后,督察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书面反馈督察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情况书面反馈镇河长办。
3、立卷归档。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五、珠泉镇河长制工作验收考核办法
为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珠泉镇委员会 珠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级河长成员单位、村级河长。
(二)考核原则
1、协调部署。河长制考核应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2、条块结合。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镇河长制成员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绩效考核,由镇河长办牵头组织考核。
3、突出重点。按照镇河长制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核方案,以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为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镇河长办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报镇河长同意。
2、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镇河长办、镇河长制成员单位分工考核。
3、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村级河长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镇河长同意,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分工
镇河长办负责河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并公布考核结果。相关镇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镇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村级河长及镇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及结果的运用落实工作。
镇委督查室(综合绩效评估办公室)负责将河长制考核工作纳入村级党委、政府综合绩效评估、重点民生实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奖罚措施。
(五)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纳入村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
2、考核结果抄送镇委、镇政府及镇委组织部、镇人社局、镇审计局等有关部门。
 
六、珠泉镇河湖监管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共珠泉镇委员会 珠泉镇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境内江河湖库流域范围及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三条  河湖监管巡查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河长办负责监督指导,以水管站为主,适时组织环保、林业、农业、国土、交通、畜牧水产等部门联合开展辖区江河湖库的巡查工作。
第四条  河湖监管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环境和水生态等涉水违法行为。
第五条  河湖监管巡查采用日常巡查与专项巡查相结合、水管站巡查与部门联合巡查相结合等方式。
第六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以水管站巡查为主,并制定年度方案和月度计划。
河湖监管巡查时一般不得少于2人,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河湖巡查应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巡查次数。对河湖健康生命有重大影响的,一天巡查一次或一周巡查两次。
辖区内所有河湖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七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建房、取土、垦植、埋坟等现象;
(二)擅自在行洪河道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堆放、弃置垃圾、弃渣、砂石等影响行洪或危及堤防安全的现象;
(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石)等现象;
(四)涉河建设工程项目;洲滩开发利用项目;占用水域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或违反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或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取水、更换计量设施等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现象;
(六)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或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采矿、弃土、弃渣等现象;
(七)河道内是否出现成片漂浮物(浮萍、水草、垃圾等)的现象;
(八)其它各类污染河湖水质、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实行登记和月报制度。巡查人员应及时填写河湖巡查登记表,按时逐级上报巡查情况。每月底前村级河长办应向镇河长办报告上月河湖巡查情况。
第九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或上报,重大涉河湖案件应当逐级上报。
第十条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对河流水质、河道湖泊造成污染和破坏且执法权限不在乡镇政府的,可将有关线索依职责权限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并报备本级河长。涉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报备上级河长办。
第十一条  各村要公布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镇河长办水事违法行为投诉电话为:0735-6622296。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监管巡查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查处重大涉河湖案件,或者消除、制止重大涉河湖案件隐患、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责任范围内出现的涉河湖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村级河长办将河湖监管巡查年度总结报镇河长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表1、表2、表3

表1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登记表
巡查单位:                         编号:
巡查时间
 
负责人
 
登记人
 
巡查人员
 
巡查范围
 
发现问题
 
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
 
主管领导意见
 
 
 
 
表2
 
河湖监管巡查重大或有特殊影响水事案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编号:
案件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案件发生地点
镇    乡(镇、办事处)    村  组
案件基本情况
 
采取措施
 
单位意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表3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水事案件月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序号
月份
乡镇村组
河流
新增涉河水事违法案件
名   称
业主单位(个人)
处理情况
现场照片
巡查登记时间
经纬度
备注
 
 
 
 
 
 
 
 
 
 
 
 
 
 
 
 
 
 
 
 
 
 
 
 
 
 
 
 
 
 
 
 
 
 
 
 
 
 
 
 
 
 
 
 
 
 
 
 
 
 
 
 
 
 
 
 
 
 
 
 
 
 
 
 
 
 
 
 
 
 
 
 
 
 
 
 
 
 
 
 
 
 
 
 
 
 
 
 
 
 
 
 
 
 
 
 
 
 
 
 
 
 
 
 
 
 
 
 
注:1、此表为涉河水事违法案件月报表,包括本月新增涉河水事案件、上月其它重要案件处理情况。
2、此表为excel格式,各乡镇街道河长办汇总后报镇河长办。

编辑:邓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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