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谎称买房未付款 诉请返还被驳回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曾亮 编辑:邓和明 2018-05-03 17:10:48
—分享—

  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勇军 曾亮)房屋过户给买受人二年后,出卖人以买受人未付房款为由,要求解除售房协议书并返还房屋。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李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子以18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同日,王某的胞姐王某某与李某又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王某某自愿将某公司富民就业工程价值13万元的所有权益出售给李某。该协议还特别约定本转让协议王某某的13万元,用于抵王某买李某房款18万元其中的款项,其余购房款另用现金5万元支付,王某某当场支付了5万元现金。同年2月16日,李某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给王某。2018年9月,李某以王某未付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房屋,赔偿违约金58300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上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见表示,合法有效。王某某已将其在某公司价值13万元的所有权益转让给李某,另付了5万元现金,共计18万元,用于抵扣了王某应付李某的购房款,三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王某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李某的诉请缺乏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李某提出王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办理某公司价值13万元所有权益的转让手续,属另一层法律关系,不属该案的审理范畴,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曾亮

编辑:邓和明

阅读下一篇

返回嘉禾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