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罗静涵)日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其租赁的某房屋内,容留并与江某、李某、李某某、龙某等人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海洛因。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立即出击,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所住的出租房内进行搜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及相关吸毒人员。 经郴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李某、李某某、龙某等人尿液检测呈阳性。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10月24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此同时,陈某因多次犯罪被判刑且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嘉禾网
作者:罗静涵
编辑:邓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