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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父债,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不还

来源:嘉禾网 作者:邓云华 编辑:邓和明 2018-11-23 17: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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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邓云华)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在法律上,父债要子偿还又需要什么条件呢?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父债子偿”的案件。

  2017年3月21日,雷某因与李某之夫廖某(已故)有生意往来,双方经过核算,廖某欠原告雷某74000元款项,好友黄某为廖某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2017年11月,廖某因车祸身亡,雷某多次向廖某之妻李某及担保人黄某催讨欠款未果,一纸诉状遂将李某、黄某及李某的两个儿子告诉法庭,要求其偿还拖欠的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雷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廖某的上述欠款74000元用于廖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能证明廖某出具欠条是廖某与李某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时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某继承廖某的遗产,因此对雷某要求李某偿还欠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同样,李某的两个儿子廖大某、廖小某至今未继承廖被生的遗产,同时原告雷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李某的两个儿子继承廖某的遗产,因此对原告雷某要求廖大某、廖小某偿还欠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也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案中黄某作为保证人在廖某死亡且无遗产及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情况下,应向原告雷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担保人黄某偿还欠款74 000元及逾期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合法、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黄某向原告偿还欠款,而李某及其两个儿子则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父债是否应该要子来偿还,是一个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父债子还,是否真的是天经地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缴纳税收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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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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