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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对外举债 个人和公司连带偿还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勇军 编辑:邓和明 2018-11-27 16: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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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禾网讯(通讯员 李勇军)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债主将公司及个人告上法庭。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被告公司和被告梁某连带偿还原告货款7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系一家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梁某。从2010年9月开始,该公司因业务需要,以接受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原告嘉禾县某铸造厂购买铸件。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某公司累计下欠原告货款7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某公司以种种理由迟迟不肯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庭审查明,某公司系梁某个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梁某未出庭答辩更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已经通过行为放弃了证明其个人财产未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诉讼权利,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依法推定梁某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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