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网讯(通讯员 唐红)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合同诈骗案,自以为聪明的被告人最终难逃法网,以合同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落得个“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
2011年上半年,湖南永州籍男子寻某从永州市宁远县平田村一外号“阿飞”(身份不详)的男子处,以26000元的低价购买一辆无合法手续的起亚牌小轿车。同年8月初,寻某准备将该车通过抵押借款的方式骗钱,于是邀女朋友宋某(另案处理)一起到嘉禾,寻找作案目标。2011年8月11日上午,寻某甲冒充他人的身份,持虚假的他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手续,谎称女友宋某之母住院急需要医药费为由,将该起亚轿车抵押给嘉禾县的李某经营的“金庄寄卖行”,借款55000元。双方约定了归还日期及借款利息,李某扣除利息5000元后,实际给付被告人寻某甲50000元,但李某在支付借款后当日即无法联系上寻某。后,李某报案。经查,寻某所抵押车辆是湖南省邵阳县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1200元。最终,寻某迫于压力主动到公安局投案。随后公诉机关以寻某涉嫌诈骗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名义,持虚假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向他人借款,骗取他人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寻某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当,应予以纠正。此外,被告人寻某购买来源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小轿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寻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自首;同时,被告人寻某还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主动赔偿李某借款、利息及其他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寻某用低价购买的轿车典当借款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非诈骗罪?本案中寻某冒充他人身份利用低价购买来的轿车抵押给 “金庄寄卖行”,口头订立借款合同,且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还与出借人约定了归还日期及借款利息,后寻某在获得对方借款50000元后则销声匿迹,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第1款中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形,其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对寻某该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周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