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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自认借款人 法院判决连带偿还

来源:嘉禾网 作者:李姝婷 编辑:李媛媛 2019-04-23 1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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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李姝婷)但借款时的保证人,后却主动承认自己为借款人,欠款人也以此为辩护,拒还借款。经审理,湖南省嘉禾法院法官依法判决欠款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生原来系朋友关系,雷某生为原嘉禾县某煤矿的矿长。雷某生因生意周转,向刘某某提出借款,2014年10月8日,刘某某借给被告雷某生20万元,雷某生出具了一份“借条”,上注明借期一年,并附有被告雷某生与担保人雷某珍的手印,原嘉禾县某煤矿在“借款人雷某生 担保人雷某珍”处加盖了公章。经原告刘某某催讨,雷某生于2017年8月6日向刘某某出具了一份“借款延期书”,上添加内容为“利息按月息2%计算”。2018年1月21日,被告雷某生给付利息2万元,其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刘某某遂将欠款人雷某生、担保人雷某珍与嘉禾县某黑金煤业有限公司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

另查明,原嘉禾县某煤矿于2014年7月23日被工商部门注销,嘉禾县某黑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8日,在此次案件诉讼过程中,该黑金煤业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意为证明其为原嘉禾县某煤矿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且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生的借款属其煤业公司借款,非被告个人借款,公司愿承担偿还责任。该煤业公司还在落款处加盖了公章。被告雷某生以此为辩护意见,称原告的借款本息应由某黑金煤业公司偿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借款延期书等证据,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雷某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嘉禾县某煤矿系保证人而非借款人,且雷某生与雷某珍、原嘉禾县某煤矿(现某黑金煤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中对保证方式并无约定,判决依法按连带责任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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