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唐红)离婚后,原先的承包土地被村小组收回统一对外发包,离婚女性是否有权分享其中的对外承包费?近日,湖南嘉禾县法院对一起离婚女子主张土地对外发包承包费的案件进行宣判,对此作出了明确的回答。
王林花于1989年11月与嘉禾县普满乡某村第二组的王富贵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王林花户口随即迁入丈夫的村组。2009年6月,王林花与王富贵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王林花的户口一直在王富贵为户主的户口本中。2014年11月王林花与其儿子王某的户口另立户,但户口仍然在该村第二组,王林花与王某在该村第二组一直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村第二组从2008年起便实行由组统一收回土地,由组统一发包给少数人,再将发包得来的承包费平均分配至组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王林花在2012年前都能与其他组员一样享有土地承包费的分配权。2013年12月该村第二小组制定了“某村第二组组规条约”,条约规定“凡离婚的本组应消除女方户口”,根据该规定从2013年起该村第二小组就未将发包所得的承包费分给王林花。王林花多次向该小组主张要求分得自己应得的承包费均被拒,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村小组告诉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依法在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王林花与王富贵于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在被告处取得了该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林花与王富贵虽于2009年4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但王林花的户口并未迁离被告处,也未在其他地方取的承包地。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王林花对被告的土地应享有承包经营权,即在被告处仍享有承包地,现被告对其所有的土地采用统一收回,再统一发包的模式进行土地流转,在统一发包的土地中含有王林花的承包地,被告进行土地流转所得的收益,王林花应享有该部分收益的分配权,因此对王林花要求被告给付其享有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村小组向法庭提交的组规条约中“凡离婚的本组应消除女方户口”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相违背。因此被告不应以组规条约的规定来剥夺王林花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应当享有的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给付王林花应分得土地承包款2600元。
【法官说法】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收益。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离婚女性户口未迁出,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因此,村(组)规民约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来源:嘉禾网
作者:唐红
编辑:周雯玉
本文为嘉禾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www.jiahexinwen.com/content/2019/05/07/54986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