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分站(通讯员 唐丽香)在职场中,女性休产假及难产假成为了社会对女性这一特别身份的特殊待遇。当女性的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女性同胞该怎样保护自己呢?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休难产假有关的案子。
刘女士于2008年1月1日起与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安排在该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工作,2016年后又被安排在该公司嘉禾支公司工作。2016年下半年,刘女士因生育小孩申请休158天法定产假,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予以了批准。2017年2月7日产假到期后,该公司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要求刘女士回公司上班。刘女士以自己为剖腹产(难产)为由,要求该公司按湘人社发[2016] 74号文件规定增加15天难产假,同时申请休2017年年休假15天,该公司未批准,要求刘女士立即到岗。2017年2月22日,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向刘女士下达书面通知,称刘女士的产假在2017年2月7日到期,现已连续旷工超过7天,要求刘女士于2017年2月23日到岗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因孩子尚在哺乳期,且自身身体还需调理,无法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到岗。该公司便以刘女士连续旷工7日为由于2017年3月1日单方解除了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未批准其休难产假和年休假违法,遂将该公司及其郴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嘉禾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刘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工作期间生育,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人社发[2016]74号》文件的规定休产假,因刘女士生产时被医生诊断为臀位剖宫产,属于难产,依法应当休产假173天,而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只批准158天产假,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刘女士未依法享受休满法定产假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要求刘女士到岗并以刘女士未到岗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法院遂依据刘女士提供的有效证据判令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加班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19082元。某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女子虽弱,但有法律作为你的坚强后盾。当你因为生育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要沉默,请拿起法律利剑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嘉禾网
作者: 唐丽香
编辑:周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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